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强制拆除周日政等13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公告
周日政、周解进、周日龙、周日元、周子龙、周建龙、周运祥、周久仁、周光国、罗功永、王远平、何汝忠、周哲瑜等13人,于2008年至2010年在江永县潇浦镇三元宫村永明河南面地段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其中,周日元建有2处)。江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立案调查后,2015年8月31日至9月1日,依法分别对周日政等13人作出江永住建拆字〔2015〕第19号、江永住建拆字〔2015〕第20号、江永住建拆字〔2015〕第25号、江永住建拆字〔2015〕第18、26号、江永住建拆字〔2015〕第11号、江永住建拆字〔2015〕第09号、江永住建拆字〔2015〕第16号、江永住建拆字〔2015〕第15号、江永住建拆字〔2015〕第21号、江永住建拆字〔2015〕第23号、江永住建拆字〔2015〕第24号、江永住建拆字〔2015〕第14号、江永住建拆字〔2015〕第22号行政决定书并送达,责令上述人员自行拆除各自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上述人员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决定。2015年9月16日,江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对上述人员分别下达了江永住建催字〔2015〕第05号、江永住建催字〔2015〕第06号、江永住建催字〔2015〕第07号、江永住建催字〔2015〕第20、21号、江永住建催字〔2015〕第14号、江永住建催字〔2015〕第12号、江永住建催字〔2015〕第19号、江永住建催字〔2015〕第18号、江永住建催字〔2015〕第08号、江永住建催字〔2015〕第11号、江永住建催字〔2015〕第10号、江永住建催字〔2015〕第17号、江永住建催字〔2015〕第09号拆除催告书,要求上述人员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上述人员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要求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限周日政、周解进、周日龙、周日元、周子龙、周建龙、周运祥、周久仁、周光国、罗功永、王远平、何汝忠、周哲瑜等13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各自所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2日
来源:江永新闻网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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