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政发〔2015〕37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公告
何进荣于2009年2月在江永县潇浦镇何家村永明河北岸地段违法修建建筑物。经县住建局立案调查,于2015年8月22日依法对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江永住建拆字〔2015〕第07号)并送达,责令自行拆除其擅自修建的违法建筑物。何进荣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9月9日,县住建局依法对何进荣下达拆除催告书(江永住建催字〔2015〕第04号),要求何进荣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何进荣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要求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何进荣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不自动履行拆除违法建筑义务,县政府将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4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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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