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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防冻剂”致夏橙受损 14户果农依法维权获支持
2015-04-10 09:21:27 字号:

  本想为夏橙树防冻、保果而使用新产品“防冻剂”,不料竟导致夏橙受损落果,江永县粗石江镇曾某、叶某等14户果农怒将“防冻剂”生产企业、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夏橙减产损失。近日,江永县人民法院对该系列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河北某化工公司、被告周某向原告14户果农赔偿经济损失近50万元。

  2012年11月—12月期间,原告曾某、叶某等14户果农出于夏橙防冻、保果的目的,从经销商被告周某处购买了被告河北某化工公司生产的“防冻剂”。原告按照产品使用说明的方法对其所种植的夏橙果树进行施用,后夏橙果树出现大量落果现象。为此,原告先后向江永县农业局、工商局等部门反映情况。江永县农业局随即组成专家组对原告的夏橙减产量进行评估,认定每亩减产1794.41公斤;江永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夏橙减产的损失进行了价格认证。同时,江永县工商局对涉案产品“防冻剂”进行提取、封存、送检,经湖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确认“防冻剂”样品中的所检项目(阳离子、铜、铁、锌、镁、钠、水不溶物、多元醇含量)符合标准要求,合格。湖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7月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防冻剂”在夏橙上使用没有起到如其产品介绍书上所说的保叶、保果作用,原告等人夏橙落果与施用“防冻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采信江永县农业局关于夏橙减产损失数量的评估意见。14户果农就赔偿事宜多次与经销商周某协商未果,遂向江永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周某则辩称,“防冻剂”经检验属合格产品,湖南农大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不客观、不真实,原告的夏橙落果与施用“防冻剂”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索赔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湖南农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具有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被告周某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的有效证据,故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依法予以采信。经司法鉴定确认,“防冻剂”在夏橙上使用没有起到如其产品介绍书上所说的保叶、保果作用,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告河北某化工公司却在“防冻剂”的标签上载明该产品的功能是保花、保叶、保果及保护果树-10℃不受冻害,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原告购买“防冻剂”的目的是为了夏橙保叶保果,但施用后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错过了当年的保果期,造成夏橙严重减产,被告河北某化工公司应对原告施用“防冻剂”所致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某销售不具有相应保叶保果功效的“防冻剂”,造成原告夏橙减产损失,生产者、销售者应予共同赔偿。因湖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防冻剂”的检验项目为阳离子、铜、铁、锌、镁、钠、水不溶物、多元醇含量,并不是该产品的防寒、防冻、抗冻、保花、保叶、保果性能,尽管“防冻剂”样品中的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仍不能证明其具有防寒抗冻、保叶保果功能。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江永法院网

作者:陈祁陵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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