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政办发[2010]17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私房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直各单位,省、市驻江永单位:
为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县私房出租、私房经营税收(以下简称私房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县私房税收征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委、县政府成立江永县私房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秦山成任组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唐涌,县政协副主席唐尊溪,副处级干部、县财政局局长杨迪松任副组长,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潇浦镇、房产局、地税局、广播电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二、成立专门机构
成立江永县私房税收清理组,由县地税局局长唐建雄任组长,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潇浦镇、房产局、地税局、社区工作人员组成,专门负责我县私房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三、加强部门配合
1、县房产局负责提供私房出租、房屋登记有关资料,协助地税部门确认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关系人、租赁金额、房产原值等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对未按规定缴纳私房税收的房产,县房产局不得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
2、各建制镇及社区居委会负责全程协助地税部门逐户上门宣传税收政策、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税款核定、征收入库等税务管理工作。
3、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单位负责提供司法保障,协助地税部门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严厉打击逃避缴纳税款、暴力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四、明确纳税义务
从2010年1月1日起,凡在潇浦镇范围内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的个人和将自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必须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报缴纳地方税收;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的个人和将自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必须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报缴纳地方税收。
五、明确奖惩措施
1、对按照规定期限一次性缴纳税收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优惠。
2、对拒不缴纳税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暴力抗税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逃避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健全私房税收征管长效工作机制,将私房税收征管工作纳入各成员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使我县私房税收征管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税收 私房出租△ 征管 通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0月27日印发
来源:
编辑:redcloud